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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創業、人才扶持政策60條
序號 | 類別 | 政策名稱 | 政策內容 | 政策依據 | 享受對象 |
1 | 就業扶持政策 | 《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創業證》)申領 | 對有需要的各類勞動者免費發放,憑證可享受各項扶持政策 | 人社部發[2010]75號、洪人社發〔2015〕42號 | 就業、創業或失業的勞動者 |
2 | 公益性崗位補貼 | 對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按其實際安排人數給予每人每月不高于所在市、縣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的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長到退休) | 贛財社〔2012〕71號 | 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單位 | |
3 | 家庭服務業崗位補貼 | 對招聘就業困難人員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家庭服務企業(單位)給予每人每月不高于所在市、縣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的崗位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長到退休) | 贛財社〔2012〕71號、洪人社發〔2014〕205號 | 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的家庭服務企業(單位) | |
4 | 職業見習崗位補貼 | 按見習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給予見習崗位補貼。 | 贛人社字[2009]137號、贛財社[2012]71]號 | 組織本省常住戶口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進行見習的單位。 | |
5 | 穩崗補貼 | 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給予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金額50%的穩崗補貼。 | 贛人社〔2015〕35號 | 依法參保、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的所有企業 | |
6 | 社會保險補貼(單位) | 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企事業單位,與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長到退休) | 贛財社〔2012〕71號 | 招用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單位 | |
7 | 社會保險補貼(個人) |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的社保補貼(不包括個人應繳部分)。期限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長到退休) | 贛財社〔2012〕71號 | 靈活就業并繳納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的就業困難人員 | |
8 | “千戶百強”、“百戶十強”家庭服務業社會保險補貼 | 被國家、省、市評為“千戶百強”、“百戶十強”的家服企業招用的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青年大學生、城鎮女滿40歲男滿50歲人員,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給予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可延長到退休) | 贛財社〔2012〕71號、洪人社發〔2014〕205號 | 國家、省、市評為“千戶百強”、“百戶十強”的家庭服務業企業 | |
9 | 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 對小微企業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給予補貼,補貼期限為1年。 | 國發〔2015〕23號、贛財社〔2012〕71號 | 吸納應屆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 | |
10 | 培訓補貼 | 對開展員工崗前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員工培訓合格取得初級以上技能等級證書,分別給予300—3000元/人培訓補貼。 | 洪人社字[2012]723號 | 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 | |
11 | 工業園區培訓補貼 | 對簽訂6個月以上合同的新招員工進行了培訓的工業園區企業,給予600元/人的培訓補貼。 | 贛人社發[2012]97號、[2014]32號 | 培訓了簽訂6個月以上合同的新招員工的工業園區企業 | |
12 | 公共實訓基地補助 | 每家補助約150萬元,分三年撥付。 | 洪府發[2013]18號 | 南昌市內教學質量穩定、辦學特色鮮明、培養能力較強的學?;蛟O備先進、技術領先、管理規范的企業 | |
13 | 技工院校就業服務補貼 | 對開展校企合作,為園區企業輸送勞動力資源的職業院校、技工學校給予1000元/人的就業服務補貼 | 洪府廳發[2015]93號 | 開展校企合作,為園區企業輸送勞動力資源的市管技工院校 | |
14 | 鑒定補貼 | 對符合條件的職業技能鑒定進行補貼,補貼標準:初級(五級)200元、中級(四級)300元 | 洪人社字[2012]723號 | 下崗失業人員、年度高校畢業生 | |
15 | 失業保險金申領 |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 | 國務院令〔1999〕258號、省政府令〔2000〕94號 | 參保單位足額繳費且符合規定申領條件的就業轉失業人員 | |
16 |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 | 省政府令〔2000〕94號 |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 |
17 | 一次性發放剩余期限失業保險金 | 一次性發放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 |||
18 | 代繳失業職工職工醫保費 | 代繳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領取期間的職工醫療保險費 | 主席令[2010]第35號、贛人社〔2011〕269號 | ||
19 | 代繳失業職工大病醫保費 | 代繳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領取期間的大病醫療保險保費 | 贛人社〔2011〕410號 | ||
20 | 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 | 對企業新招用重點群體人員,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 贛財法[2014]38號 | 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重點群體為: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 |
21 | 創業政策 | 創業培訓補貼(機構) | 依托省內有資質的各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提高受訓人員的創業能力和創業成功率。GYB300元/人,SYB700元/人,GYB和SYB相結合1000元/人,創業實訓800元/人。 | 贛人社發[2012]97號、[2014]32號 | 創業培訓(實訓)機構 |
22 | 創業培訓補貼(個人) | 對符合條件參加創業培訓,且已取得合格證書的城鄉勞動者、高校畢業生給予800-1000元/人培訓補貼。 | 贛人社發[2014]32號 | 大中院校應屆畢業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 |
23 | 大學生一次性創業補貼 | 自主創業的高校在校生或畢業五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申請5000元/人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 贛人社字〔2015〕355號 | 在校生和畢業5年內自主創業且領取《就業創業證》的高高校畢業生 | |
24 | 困難高校畢業生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 本市行政區內普通高等院校有就業愿望并積極求職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殘疾或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屆畢業生,可按規定申領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 贛人社字〔2015〕355號 | 應屆困難高校畢業生 | |
25 | 創業孵化基地認定 |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經營,經確認可以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所需的場地,免費提供創業指導、小額貸款、融資服務、管理咨詢、創業培訓、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項創業服務,具有完整組織體系和入駐退出機制,并有一支經營管理和技術開發專業隊伍以公益性創業服務為目的的企業申請認定為創業孵化基地,可按規定享受創業培訓補貼、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扶持政策。 | 贛人社發[2013]57號 | 符合條件的企業 | |
26 | 創業孵化補貼 | 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企業可享受房租、水電、物管、衛生費等實際發生額的60%補貼。 | 贛人社發[2013]57號 | 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者 | |
27 |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個人) | 個人貸款貼息額度不超過10萬元,期限為2年 | 贛人社發[2012]48號 | 各類創業的人員 | |
28 |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個人二次扶持) | 個人二次扶持貸款貼息額度不超過30萬元,期限為2年 | 對已經通過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實現成功創業,且按時歸還的個人,可視其經營擴大和帶動就業人數提供二次扶持 | ||
29 | 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合伙經營) | 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50萬元,期限為2年 | 各類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創業人員 | ||
30 | 創業小企業貸款 | 企業類小額貸款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400萬元,期限為2年 | 對經過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促進就業基地、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小企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 | ||
31 | 創業小額貸款再扶持 | 針對個人創業貸款、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以及企業類小額貸款可再提供一輪扶持。 | 原已扶持的個人,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或再就業基地、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小企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孵化基地等 | ||
32 | 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 | 重點群體在我省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贛財法[2014]38號 | 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 |
33 | 人才政策 | “洪城特聘專家”獎勵 | 面向國內外招聘一批具有國際國內行業領先水平的創新項目負責人,由市政府聘為“洪城特聘專家”并予以獎勵每人30萬元 | 洪府字〔2013〕37號 | 洪城特聘專家 |
34 | 引進高層次人才獎勵 | 凡一次性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在3人以上(含)的,給予用人單位3萬元的獎勵。對機構、社會團體和自然人推薦介紹并成功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1人以上,且高層次人才開展了實際創新創業項目的,給予其2萬元的獎勵;國家“千人計劃”入選者,或是經我市推薦并成功入選國家“千人計劃”的,給予其6萬元的獎勵。 | 洪府發〔2013〕26號 | 各類高層次人才 | |
35 | 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獎勵 | 在我市支柱產業、重大工程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重要領域中,有技術與管理項目需聘請國(境)外專家的各級各類企事業單位,申報的引智項目予以立項的給予經費資助。市級引智項目,每項資助10萬元,市級一般項目,每項資助5萬元。 | 洪發[2010]19號 | 引智項目單位 | |
36 | 高層次人才創新成果獎勵 | 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技術發明一等獎、二等獎且已在生產過程中推廣應用的,給予創新團隊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且已在生產過程中推廣應用的,按照省獎勵金額1:1給予創新團隊配套獎勵;對新認定為國家級或市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或10萬元 | 洪府發〔2013〕26號 | 各類高層次人才 | |
37 | 首席技師獎勵 | 南昌市首席技師每人獎勵5千元 | 洪府發[2012]51號、洪府發[2013]18號 | 各類企事業單位的有突出貢獻的一線生產崗位職工 | |
38 | 農村特殊專長人才創業培養“332”工程 | 成長型每名可一次性獲得10萬元的創業資金資助,初創型每名可一次性獲得6萬元的創業資金資助。 | 洪人社發〔2013〕308號 | 農村特殊專長人才 | |
39 | 高層次人才創業平臺建設支持 | 對入駐我市工業園區或留創園創業的,提供100—30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3年內免租金;對在我市其他區域創業的,給予一次性辦公補貼10萬元。 | 洪府發〔2013〕26號 | 各類高層次人才 | |
40 | 高層次人才科研平臺建設支持 |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的,給予一次性建設經費補助100萬元或30萬元;對獲批新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給予一次性建站補助50萬元,給予每名進站博士后科研資助10萬元;對獲批新設立的院士工作站,給予一次性建站補助100萬元,給予進站院士科研資助100萬元。 | |||
41 | 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認定 | 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可申請認定為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給予一定政策支持。 | 洪府發[2012]51號、洪府發[2013]18號 | 南昌市內具有一定的高技能人才研究開發能力,能夠面向企業職工和社會公眾開展高級工以上培訓的,社會誠信度高,培訓成效顯著的職業技能培訓基地、企業或培訓機構 | |
42 | 高層次人才創業項目啟動資金資助 | 對來我市創業的,根據其創業項目等級,給予100—300萬的啟動資金資助,按項目進展分期撥付。對來我市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在3人以上(含)的,給予200-400萬元的啟動資金資助。 | 洪府發〔2013〕26號 | 各類高層次人才 | |
43 | 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融資貸款貼息 | 對獲1年期以上銀行貸款(包括政策性銀行的軟貸款)且未列入其他貼息計劃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50%的貸款貼息,貼息期不超過3年。多次申請貸款貼息的,累計貼息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對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的,貼息期為1年,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 | |||
44 | 高層次人才創業風險投資扶持 | 依據高層次人才的申請和其創業項目的需求,可由市屬創業投資公司給予項目注冊資本25%的股權投資,投資總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 |||
45 | 高層次人才科技項目資助 | 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科研項目的,按照國家或省下達科研資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從事符合我市科技、產業發展戰略的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的,按程序優先列入南昌市科技重大專項計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科技項目,并按項目單位在該項目上投入資金的30%給予科研項目資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 |||
46 | 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補助 | 市級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每家一次性補助8萬元 | 洪府發[2012]51號、洪府發[2013]18號 | 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市級高技能人才培養示范基地 | |
47 | 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 | 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每家一次性補助5萬元 | 市級技能大師工作室 | ||
48 | 高層次創新人才工作補貼 | 對掌握核心技術且有貢獻的高層次創新人才,給予工作補貼,其中院士每月5000元,“千人計劃”入選者每月3000元,其他科技人才每月1000-2000元。 | 洪府發〔2013〕26號、洪人社發〔2013〕311號 | 各類高層次人才 | |
49 | 高層次人才住房優租政策 | 凡來我市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可優先租用政府人才公寓,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租期不超過3年。 | 洪府發〔2013〕26號 | ||
50 | 高層次人才安家補助政策 | 凡來我市創新創業的院士或相當于院士的領軍人才,給予安家補助100萬元;對國家級領軍人才或相當水平的人才,給予安家補助50萬元;對省級領軍人才或相當水平的人才,給予安家補助30萬元。 | |||
51 | 高層次人才購房補貼政策 | 凡來我市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滿3年并在本市購房的可享受一次購房補貼,按購房總額的30%給予補助,補助額最高不超過60萬。 | |||
52 | 高層次人才優惠待遇“一卡通” | 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申領優惠待遇“一卡通”,在子女入學、家屬就業、戶口、戶口落戶等享受優惠待遇。 | 洪才字[2012]2號 | ||
53 | 緊缺技能人才培訓補貼 | 對培養“緊缺技能人才”的企業,經考核鑒定合格后,給予每人2000元的培訓補貼。 | 洪人社發[2013]69號、洪人社發[2014]265號 | 培養 “緊缺技能人才”的相關企業 | |
54 | 緊缺技能人才高級研修培訓 | 緊缺技能人才可參加高級研修班,政府承擔培訓費用,個人承擔路費。 | 洪府發[2012]51號 | 南昌市內具備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獲得市級以上高技能人才方面的榮譽的緊缺技能人才 | |
55 | 技術成果轉化職稱評定 | 專業技術人員作為第一完成人,研發并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新產品、新工藝、新發明、新品種、新技術等成果(單項)在生產中轉化應用,近三年年均新增產值3000萬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繳稅金100萬元以上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上述成果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產值2000萬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繳稅金70萬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可直接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作為第一完成人,研發具有市場發展前景和應用價值的技術創新成果并成功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單個技術項目轉讓(技術轉讓合同以設區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交易額累計到賬50萬元或3年內多個技術項目轉讓交易額累計到賬100萬元的,可視同一項主持完成的省部級課題。技術作價入股可參照執行。 | 贛人社發〔2016〕23號 | 專業技術人員 | |
56 | 科技創新職稱評定 | 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五),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三)或二等獎(個人排名第一)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個人排名前七),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個人排名前二)或三等獎(個人排名第一)2項的,可直接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二等獎(有一級獎勵證書),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有一級獎勵證書)的,可替代1篇核心論文要求;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有一級獎勵證書)的,可替代1篇省級論文要求。 | |||
57 | 知識產權轉化職稱評定 | 專業技術人員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個人排名前三),或中國專利優秀獎(個人排名前二)2項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個人排名前二)或江西省專利獎(個人排名前二),或獲得發明專利授權4項(個人排名前二)并至少有1項專利實現了成果轉化,或獲得國家級動植物新品種審定(個人排名前三)的,可直接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獲得國家級動植物新品種審定證書的,可替代1篇核心論文要求;獲得1項發明專利(個人排名前二)授權的,可替代1篇省級論文要求。 | |||
58 | 精品論文職稱評定 | 專業技術人員在《Nature》、《Science》雜志以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發表原創性學術論文的,可直接申報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1區和2區(根據中科院《JCR期刊影響因子及分區情況》劃分)的SCI論文的,或單篇論文他人且他刊正面引用超過200次的,在專業技術資格評定中對論文的篇數不作要求。 | |||
59 | 博士后研究人員職稱評定 | 我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員,其科研成果突出,經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可認定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 |||
60 | 免費檔案代理 | 免費人事檔案代理 | 人社部發[2014]90號、人社廳發[2016]75號 | 流動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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